在手機上使用的商標證據可以使用在電池、充電器嗎? |商標資訊
專利代理 咨詢電話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發布時間:2020-07-01 23:32:19
廣東美晨通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晨通訊”)成立于2007年,是一家智能手機生產企業。
“MAXON”商標是美晨通訊名下的商標之一,核準注冊在第9類的“移動電話,無繩電話,電池,充電器,對講機,手提電話,答話機,網絡通訊設備,電話機,電池充電器”等商品上。
商標局于2011年1月2日受理了晟博邇公司針對“MAXON”商標連續三年未使用提出的撤銷注冊商標。
商標局經審查認為,美晨通訊提供的商標使用證據有效,晟博邇公司申請撤銷理由不能成立。
晟博邇公司不服商標局作出的決定,向商評委提出復審申請,仍請求撤銷“MAXON”商標。
商評委作出決定:“MAXON”商標在電話機等商品上予以維持,在電池、充電器、電池充電器商品上予以撤銷。
至此,“MAXON”商標案結果反轉。
美晨通訊不服商評委作出的撤銷復審決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行政訴訟。
之前向商標局、商評委提交證據是由美晨通訊自己辦理的,律所作為在行政訴訟階段才全新介入的專業團隊,對每個階段的證據都進行了全面的研究分析,從專業的角度指導美晨通訊收集新證據材料,向知識產權法院提交。
經過庭審審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美晨通訊所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MAXON”商標在指定期限內在電池、充電器、電池充電器商品上進行了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冊應予維持,撤銷了被告商評委所作出的撤銷復審決定,一審勝訴。
律師點評:美晨通訊所提交的證據完全能證明“MAXON”商標在手機上進行了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本案的爭議焦點是“MAXON”商標在手機上的使用能否看作是在電池、充電器、電池充電器上的使用。
首先,考慮到現行的交易習慣和商業慣例,手機、電池以及充電器常作為同一品牌的配套產品一起銷售,電池、充電器作為手機的配套產品其價格已經涵蓋在手機的價格之內,電池和充電器作為手機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必然隨手機一起銷售,因此“MAXON”商標手機的銷售證據可以證明“MAXON”商標在電池、充電器、電池充電器商品上的使用情況。
手機和電池、充電器、電池充電器雖然分屬《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的不同群組,但是隨著手機的普及,電池、充電器、電池充電器作為手機的重要配件常與手機一起銷售,且消費者常追求與手機品牌一致的所謂“原裝電池”、“原裝充電器”,因此手機和電池、充電器、電池充電器已經可以看作是類似商品,從這一角度來看,“MAXON”商標在手機上的使用亦可以看作是在電池、充電器、電池充電器上的使用。
律師結合案件的特殊性,從消費者的實際認知角度切入,成功讓案件結果再次反轉,“MAXON”商標獲法院一審改判,認定應維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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