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創造性的標準:發明專利的創造性名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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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知網小編為專利申請的人介紹一下知識產權領域中,發明專利創造性的標準:發明專利的創造性名詞解釋
發明專利申請、復審、無效宣告 等實務中,對發明專利創造性的評判。
1,審查員對該專利所涉及技術領域中創造性評判標準的把握尺度不同,經常會影響到創造性的評判結果。
2,申請人及其代理人對創造性評判標準的認識不同、反應在專利文件中的表達程度不同,也會影響到審查員的評判結果。因此,專利創造性的判斷標準在實務中是十分模糊和不確定的,這就導致在申請、復審以及無效宣告過程中,對于“特定的技術是否具有創造性”的評判存在很大爭議。
根據《專利法》和《專利審查指南》,判斷發明專利創造性:
判斷該新技術方案在本領域范圍內,是否顯而易見,是判斷該發明是否具備創造性的決定性因素。
《專利審查指南》判斷發明相對于現有技術是否顯而易見的三個步驟:
1、確定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是什么;
2、確認該發明的區別特征和該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是什么;
3、判斷要求保護的發明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否顯而易見。
判斷過程中,要確定的是現有技術整體上是否存在某種技術啟示,即現有技術中是否給出將上述區別特征應用到該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以解決其存在的技術問題(即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 的啟示,這種啟示會使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面對所述技術問題時,有動機改進該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并獲得要求保護的發明。
以下通常認為,現有技術中存在上述技術啟示:
(1)所述區別特征為公知常識。
(2)所述區別特征為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相關的技術手段。
(3)所述區別特征為另一份對比文件中披露的相關技術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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