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實施許可雙方相關聯,侵權賠償計算時還能用許可使用費作為標準嗎?
實踐中,如果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為權利人的關聯方,樂知網律師提醒申請人,是不宜將其中約定的許可使用費直接作為專利許可使用費用于計算侵權賠償數額的。
案例:
2006年6月6日,C公司與A公司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約定由A公司獨占許可使用涉案專利,許可使用費為90 000美元,合同有效期為2006年6 月6日至2014年3月12日。2007年6月14日,雙方將上述合同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A公司依據與專利權人的實施許可合同,享有涉案實用新型專利的獨占許可使用權。
在合同有效期內,A公司認為B公司侵犯該專利權。
B公司舉證證明合同雙方 C公司與A公司有關聯關系,故對合同的真實性提出異議。
經查證,A公司為C公司的子公司,二者存在密切關聯關系,故司法機關未將《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約定的許可使用費90 000美元作為確定賠償數額的依據。
關鍵詞: 專利侵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