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規合法途徑進貨,事先也不知道是侵權產品,被投訴該怎么辦?
市面上各種商品種類成千上萬,對于銷售者來說,并不能事先知道每一件自己進貨的商品是不是專利侵權商品,而后來卻被告(或者被投訴)專利侵權,該怎么辦?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嗎?下面樂知@網律師為您專業解答。
我國《專利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上述法條通常被稱為“權利用盡抗辯”。
也就是說,經權利人許可而售出的產品,之后該產品的流通過程,一般不構成侵權,不承擔侵權責任。因為權利人許可售出產品這一環節,權利人的權利已經獲得了維護和回報,他的專利權已經在這一環節用盡了。
因此,事先不知道是侵權產品的情況下,只要能夠提供該產品的合法來源(進貨渠道)證據,就能夠利用上述法條進行抗辯,而不需要承擔任何侵權責任(因為本身沒有侵權)。
退一步講,即使知道該產品是專利產品,只要進貨來源正規合法,也不必擔心專利權人的追責。
關鍵詞: 專利侵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