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止自己的商標 變成商標通用名稱的5個措施 |商標資訊
專利代理 咨詢電話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發布時間:2020-06-30 00:30:20
商標是作用是企業用來區別自己產品或服務的來源的標記。
企業會不遺余力的通過提高產品品牌質量,并為消費者所熟知,以此提高知名度,擴大市場影響力。
然而,商品品牌做得太出名,也會給企業帶來商標變為通用名稱的風險。
《韋氏大學詞典》將首字母小寫的“google”定義成一個動詞,解釋為“使用Google搜索引擎,在互聯網上獲得信息”。任由這種趨勢發展下去,商標將逐步被淡化。
如何判斷 商標是否已經通用名稱化?
我國商標法 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本商品的通用名稱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商標的通用名稱的顯著性很低,無法阻止他人的合理使用,因此除非該標識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否則不得作為商標進行申請注冊。
司法實踐中,某標識屬于通用名稱還是商標的糾紛屢見不鮮。
在“圣塔泰雕”商標無效宣告行政糾紛案中,原告浙江圣塔紹興酒有限公司(下稱圣塔公司)主張,其申請注冊的“圣塔泰雕”商標由“圣塔”與“泰雕”兩部分組成,具有極強的顯著性與產品來源指向性。
第三人浙江省紹興市咸亨酒店有限公司(下稱咸亨公司)核準注冊的引證商標“太雕”等未形成“太雕”系列商標。
“太雕”是紹興黃酒的一個品種,顯著性較弱。
第三人不能獨占所有含有“太雕”兩字的商標。
據此,圣塔公司認為“太雕酒”屬于商品名稱,并非咸亨公司所創詞匯。
對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經審理認為,圣塔公司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太雕”為酒商品名稱。
商評委據此對圣塔公司有關訴爭商標基于“圣塔”商標知名度以及“太雕”為酒商品名稱等情況應維持注冊的主張不予支持,并裁定對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該案中,圣塔公司主張“太雕”為黃酒的品種之一,系為商品名稱。
而個別的市場經營者將他人注冊商標標志作為商品名稱對待和使用的行為,不能作為認定商品名稱存在的依據。
法院認定原告關于“太雕”為黃酒的品種之一系商品名稱的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在相關判決中未予支持。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已經注冊為商標的標識是否為商品名稱的判斷,需要格外加以謹慎,在充足的證據下予以認定。
商標是否通用名稱化也許司法實踐可以基于證據予以認定。
遇到此類問題,該采取何種措施?
第一、設立完整商標發展戰略,防患于未然。
在商標注冊申請提交之前,就要設立完整的商標申請策略,要選擇本身顯著性強,富有創意的文字和圖形來匹配產品,做到商標與產品定位匹配的同時,降低商標發展成為通用名稱的機率。
第二、加強品牌商標概念,以主商標為中心設立系列商標,產品多元化發展。
多元化發展的結果是,品牌影響力依舊,商標不僅沒被淡化。
第三、進行廣告投入,讓商標的知名度增強,增加商標的附加值。
第四、敢于向公眾資源說“不”,積極維權。
當大家都在用某商標指代某一技術特點時,說明該商標已經獲得認可了。一旦有人用此商標從事任何商業行為時,一定要站出來,勇敢捍衛自己的商標權。
第五、規范使用商標、將商標與企業宣傳聯系起來,及時進行市場監控和調查,也是企業需要注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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