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注專利號時未在數字前加注“ZL”可以嗎?案例
樂知網律師專業解答:標注專利標識的,除了應當采用中文標注專利權類別外,還應當標明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專利權的專利號。
只標注專利權類別而未標注專利號、標注專利號時未在數字前加注“ZL”、標注授權公告號而非專利號等,均屬于專利號標注不規范的情形,但《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案例:
某藥店銷售的黃皮膚乳膏外包裝上標注有“本包裝已獲專利 仿冒必究 專利號20093×××××××.×”。
經查,該專利標識的標注日期在專利權有效期內,專利權真實有效,專利權人與產品制造商一致。
分析與評述:
產品制造商(專利權人)未按照《專利標識標注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用中文標注專利類別,并且專利號前缺少“ZL”標記。根據相關規定,當事人提交專利申請后就會取得專利申請號,授權后專利號的數字位與申請號相同,但是規范的專利號應在數字位前加注“ZL”標記,以便與專利申請號相區分。
該案中,涉案產品上沒有按照規定標注專利權類別和專利號。正規的標注應當是“中國外觀設計專利,專利號ZL20093×××××××.×”,產品制造商將標識修改為例如“本包裝已獲中國外觀設計專利,仿冒必究,專利號ZL20093×××××××.×”也是可以接受的。
該藥店銷售專利標識標注不規范的產品,應當責令其改正。
關鍵詞: 專利侵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