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包裝上隨意編造的專利號和他人專利號相同,算專利侵權嗎?
樂知網律師專業解答:對于專利侵權行為而言,《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了“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判斷標準。
與《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規定的假冒專利行為相比,二者的判斷標準不同,對兩者的認定應根據各自法條獨立進行。
假冒專利行為與侵犯專利權行為并無必然聯系,假冒專利行為成立不以侵犯專利權為必要條件,單純侵犯專利權的行為也不能被認定為假冒專利行為或構成假冒專利罪。
案例:
某市知識產權局在例行檢查中發現,甲企業制造并出售的某種電飯鍋上標注有專利號20093×××××××.×。
經核查,該專利號所對應的專利為一種微波爐,其專利權人是乙企業,且該專利權處于有效狀態。
經詢問當事人,甲企業稱其隨意捏造了一個專利號并加以標注,并未刻意使用他人專利號。
分析與評述
假冒專利行為的認定應嚴格依照法條的規定進行,當未經許可使用他人合法有效的專利號時,即構成假冒專利行為.這一判斷標準中并未將落入專利保護范圍作為必要條件。該案中,甲企業制造的電飯鍋并未落入乙企業微波爐專利的保護范圍,未構成專利侵權,但構成假冒專利行為。
在有些情況下,當事人在假冒專利的同時,還實施了他人的專利技術,即假冒專利行為與專利侵權行為出現了事實上的競合。此時,當事人須分別承擔假冒專利的責任和侵犯專利權的責任。
關鍵詞: 專利侵權 ?


